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3-028
(相关资料图)
债券代码:113664 债券简称:大元转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 3 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部分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资格,须对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59,5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对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决定对首次授予中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3 名人员、预留授予中已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 名人员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95 万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
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6),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
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在法定申报期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
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预留授予部分中的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4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9,5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 1,173,7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115270),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回购
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33,200 -59,500 1,173,7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65,544,000 0 165,544,000
总计 166,777,200 -59,500 166,717,7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
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
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
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
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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