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5月20日起施行
全市13612个污染源自动监测
为不断优化环境执法方式,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出台,5月20日起正式施行。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记者获悉,全市13612个各类污染源将实行自动监测,做到“无事不扰、违法必究”。
(资料图片)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污染源自动监测是实现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无事不扰、违法必究’的必要保障。”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支队副支队长李海民介绍,根据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南京市共有各类污染源13612个。《管理办法》实施后,将通过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的规范性,持续推进非现场监管环境执法检查模式,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精准监管,强化数据应用等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管理办法》体现了四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减轻相对人义务。《管理办法》取消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备案的要求,大大缩短了自动监测设备建成投运的时间周期,减少了排污企业的经费投入。同时,可利用信息化软件平台以数据标记代替纸质报告,从立法层面简化了相关行政审批报备环节,做到服务企业聚焦经济发展,体现“放管服”精神,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排污单位与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三是解决行政执法难点问题。详细规定了污染监测系统建设、维护、异常处置及监测数据应用等内容,对上位法中监测数据超排放限值、未按规定安装、联网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形予以细化,体现了“真管用”的立法原则。
四是突出共建共治共享。明确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共享自动监测数据、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数据内容,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具体应用;强调可发动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制止、举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自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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