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息!男子400万存款到期后银行说存单是假的,法院判还400万本金及利息

浙江,义乌。朱先生存了400万的一年定期,到期后去取钱,却被告知他的存单是伪造的。朱先生认为存单是在该存款行柜台办理,要求该行赔偿自己的400万元及利息被拒绝,朱先生将存款行起诉!

朱先生是做生意的,这几年由于特殊原因,生意开始不景气,于是朱先生选择了退出,将生意转让他人,收回资金400多万元。


(资料图片)

因为觉得这么多钱放在家里非常的不安全,朱先生决定将这笔400万的现金,存入附近的存款行,既安全可靠还能有一定的利息。

当天,朱先生是在该行的柜台办理的定存业务,柜员给很麻利就办理完了,并给朱先生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定期存单。出于信任,朱先生并没有多看,拿着存单就回家了。

一年过去了,朱先生正好想投资其他行业,就拿了存单来到柜台取钱。当他把存单递进窗口,柜员反复的将手里的存单查看后告诉朱先生,他的这张存单是伪造的。

朱先生以为自己听错了,要求柜员再次查询,柜员就有点不耐烦的再次告知他存单是假的,朱先生怎么都不相信。

一年前,他就是在这个窗口办理的定期存单,是另一个柜员亲自交给他的,这不可能有假。而朱先生的这张存单和密码只有他一个人知道,也不可能存在被人掉包。

想来想去,朱先生觉得,问题还是出在存款行这里,这时候柜员见朱先生纠缠不休,于是就报了警。

民警介入后,认为朱先生不会无缘无故拿假存单来取钱,于是就向当时给朱先生办理存单的柜员了解情况,并把她列为重点怀疑对象,经过调查后,案件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经民警调查得知,朱先生的假存单,原来是该行的会计主管,和当时给朱先生办理业务的柜员,两人合谋做的案。

她们在给朱先生办理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朱先生存入的400万,偷偷的存入他人账户。然后将伪造的假存单从柜台的窗口递给朱先生。

朱先生就是一普通的储户,根本没有分辨存单真伪的能力,就将存单带回家中妥善保管,哪知道,想用钱时却出了这样的事。

不久,因为证据确凿,那名该行的会计和当时参与作案的柜员被刑拘,并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

不法分子虽然落网,但朱先生的钱却拿不回来了。为此他多次找到存款行,讨要自己的400万,和一年定期的产生的利息。

但该行却称,朱先生的400万存款根本没有到账,所以400万的存款的合同不成立。两名员工的行为是犯罪,也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朱先生存款的损失和该行无关。

因此,该行不应当因职员的犯罪行为,来承担赔偿的责任,朱先生应该要求涉事柜员和会计二人还钱。

400万可不是小数目,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家底。这笔钱好端端的存在该行却不翼而飞了。存款行把责任推到了案犯和储户身上,难不成储户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在和存款行多次协商无果后,朱先生将该存款行起诉。要求该行偿还自己的400万元本金,和一年定期所产生的利息95万元。

一、该行员工私自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账户,银行是否应该赔偿储户的存款呢?

1、虽然朱先生没有成功办理存款,但他是按照正规的办理方式在该行的营业窗口办理的,他完全相信自己的钱已经存入成功。

因此,应该认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该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转走了朱先生的400万,朱先生属于是受害人,所以该转账失败的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

《民典法》第577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朱先生的定存业务是在该行的窗口办理,柜员是该行职员,办理业务时也是工作时间。作为普通储户,朱先生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辨别存单的真伪。

出于对该行的信任,也不会考虑到柜员会对自己的账户动手脚。所以,这件事情朱先生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责任,就算是柜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那也完全是该行管理不善造成的。

综上所述,该行应该全额偿还朱先生的400万存款和所产生的利息。

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两名前员工案犯追偿。

1、《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客户存款只是认可存款行的正规性和安全性,该行的职员做出不当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也与该行的管理失职有着很大的关系。

最终,经审理判决:该存款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百分之3.3年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储户在营业柜台办理存款400万,竟毫无查觉的被该行职员偷偷转走。对这样的案例你有哪些看法?

关键词: 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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